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燃气燃油加工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工[2008]16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7
实施时间: 2008-7-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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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财政局,广东电网公司,各有关电厂,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公司: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31号)的精神,切实规范和加强对燃气、燃油加工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用电供应,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燃气燃油加工费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燃气燃油加工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燃气、燃油加工费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保证燃气、燃油加工费及时下达,充分调动全省电力机组发电积极性,保障我省灾后恢复电力供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的通知》(粤府函〔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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