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9]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的工作,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工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