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9]1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9-1-23
实施时间: 2009-1-23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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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
  为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二、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三、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四、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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