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9]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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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对相关工作具体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第一款的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小规模纳税人仍应按国税函〔2006〕710号文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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