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7]25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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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学校收取的择校费是否按教育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阜地税发[2007]27号)收悉。文中反映阜新市高级中学依据《阜新市物价局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教育局关于对阜新市高级中学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价发[2006]78号)规定的招收择校生数量和收费标准,向择校生一次性收取三年的择校费,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向学生另收学费,全部择校费收入按比例在市财政局、教育局和学校之间进行分配。阜价发[2006]78号文件是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9号)精神下发的。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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