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6]158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30
实施时间: 2006-9-30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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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对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企业,继续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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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