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8]243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8-11-2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补充意见明确如下: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8]104号文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持公益性社会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其开具的捐赠货物证明单据,连同《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样式后附),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抗震救灾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审核确认表.doc    
捐赠抗震救灾货物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