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8]29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18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京
发改〔2008〕1812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12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