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9]2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
实施时间: 2009-1-22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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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保证新旧政策的顺利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衔接问题
  1、根据156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上述时间之后已享受增值税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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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