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7]5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8
实施时间: 2007-3-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1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穗财发〔2006〕122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后,在执行中仍有部分事项尚未明确的情况,为确保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问题
  根据《通知》第一点的规定,企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扣除,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