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违法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7]12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1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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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我市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及处罚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审查问题
  对逾期纳税申报、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和不按规定保管发票等需按一般程序办理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违法行为,若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经办人取证后,可由区(县)级市国税局负责人指定1名除调查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负责对调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查。
  二、关于印章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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