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转[2007]44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16
实施时间: 2007-8-16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64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