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7]29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5
实施时间: 2007-12-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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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7〕2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迅速做好宣传工作,辅导相关外贸企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和申报期限
  (一)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一致。
  (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的到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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