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1]61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6
实施时间: 2001-1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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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薄荷原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65号)规定,“纳税人以薄荷植物(杆、叶)经简单加工生产的薄荷原油,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其对外销售薄荷原油应按照农产品的增值税征免税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前,有关文件与国家税务总局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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