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8]5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20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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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纳税人于2008年1月1日后用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7年12月31日前的,一律按原消费税政策计算消费税抵扣税款;凡购进货物发票开票日期是2008年1月1日以后的,按照《通知》第三点的规定计算消费税抵扣税款。
  二、在《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按照原消费税政策办理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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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08]25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