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0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1
实施时间: 2008-4-2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业务处理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过户业务完税证明的换证问题
  车辆购置税征管单位在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时,可在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备注填写新车主的姓名、过户日期,加盖车购税征收专用章进行确认处理。对既过户又转出的车辆,转往地属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按上述过户业务处理后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往地超出广州地区(含两区两市)的,必须在换发新的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出档案副本资料留存问题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证明.doc    
车辆购置税征税档案移交工作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