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4-29
实施时间: 2008-4-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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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内资企业,对已转入当年利润总额的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累计余额,以及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但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并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作相同金额的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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