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39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6
实施时间: 2008-5-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38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区外企业销售给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