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应用电子签名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取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4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8
实施时间: 2008-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5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和税务机关接收、管理申报资料的工作负担,探索税收征管资料无纸化管理的方法,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开展对应用电子签名进行增值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取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以下简称“申报无纸化”)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纳税人应用数字证书制作的电子签名,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报的包含电子签名的数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纸质申报资料清单.doc    
关于对部分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试行取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