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5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
实施时间: 2008-6-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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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8〕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必须是按财务制度计提折旧的;
  二、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分类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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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出口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申请表.xls    
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