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18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6-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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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穗国税发〔2008〕154号文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了广州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分类问题
  对未发生实际业务的企业可暂按企业申报的主营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后应重新确认其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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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200802版).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0801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