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函[2008]170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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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税收法规规定,结合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现对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有关问题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分机构的预缴申报问题
  (一)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固定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转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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