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预缴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8]205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4
实施时间: 2008-7-1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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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总分支机构第一季度就地预缴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总分机构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属于省级收入的总分机构企业,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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