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5]1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1-24
实施时间: 2005-1-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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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院,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第17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和崂山、黄岛(含保税区)、城阳三区(以下简称“三区”)纳入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问题
  1、从2005年2月1日起,市内四区及三区的参保职工,统一执行《规定》计入标准。 对于补缴2005年2月1日以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金的补计仍执行原规定。
  2、企业退休(职)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金计入基数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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