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5]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2-20
实施时间: 2005-2-2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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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健对象医疗补贴问题
  1、参保单位应按季度缴纳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其中市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由市统发工资部门按月代缴)。因经费困难间断缴费在一年之内的,可以一次性补齐欠费,并享受补缴期间的医疗待遇;欠缴超过一年的,应办理重新缴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欠费期间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由单位负责。
  2、新参保单位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缴纳保健对象医疗补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补贴待遇。
  3、参保单位当年新取得保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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