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5]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3-1
实施时间: 2005-3-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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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第一个工作日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按照《青岛市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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