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青劳社办[2006]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3-29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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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严格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加收滞纳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程序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依法收取滞纳金,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依法加收。
  (一)参保企业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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