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人事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6]9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 2006-9-25
实施时间: 2006-9-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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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加强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调入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在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由个人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标准为:调入时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月缴费基数×调入时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之和×(120-调入时距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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