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收取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办[2006]13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6-11-21
实施时间: 2006-11-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我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