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劳社[2006]7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12-29
实施时间: 2006-12-2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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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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