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8]2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3-10
实施时间: 2008-3-10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市政府于2007年12月29日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就《办法》贯彻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包括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含农民工)。
  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自2008年2月1日起参照《办法》规定为其雇工及雇主本人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