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续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8]1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2-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49
评论人次: 3
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续领失业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条件
  ㈠2008年12月1日起,新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续领政策。
  ㈡2008年12月1日前,已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自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起连续计算,申领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续领政策。
  ㈢2......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