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8]1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1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行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裁减人员的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明确裁减人员条件
  ㈠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