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劳社[2008]12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27
实施时间: 2008-11-2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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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精神,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协保登记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㈠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2005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自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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