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8]2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5
实施时间: 2008-5-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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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效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17号)转发给你们。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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