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际[2009]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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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具体操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指定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对《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开具、保管等工作。并对《税务证明》的领发、保管、填用、作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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