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的通告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8]7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3-3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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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税款缴纳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
  二、土地等级范围的确定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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