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函[2007]14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31
实施时间: 2007-7-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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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车船税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划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属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投保人应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解缴地点问题
  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将其代收的车船税向其缴纳营业税的主管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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