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08]1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11
实施时间: 2008-6-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0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地税局、国税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地税发〔2007〕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套20元。其中: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三、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收费。
  四、本规定自2008年6月18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