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格[2008]28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福利支出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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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教体局、财政局,各托幼园所: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教育相结合的良好局面。期间,国家、省又陆续出台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托幼园所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应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必要经费投入,并举办部分示范性托幼园所。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从严核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办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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