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9]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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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征求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手续问题意见的函》(粤金函〔2008〕566号)悉。对广东银行同业公会提出的有关银行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函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管理权限规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国税部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制定的标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多笔贷款,其中一笔或少数几笔诉讼,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如何认定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问题。
  2007年12月31日前,国税部门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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