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工商[1999]联字22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1999-10-8
实施时间: 1999-10-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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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及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
  今年3月份,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粤财注协〔1999〕21号联合发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事务所改建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后,其名称规定为:‘××省(市、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贯彻意见。依据这一意见,不少拟依照《公司法》规范登记为由若干注册会计师作为出资者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要求预先核准名称为“××省(市、县)××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批改制方案。从全省各公司登记机关反馈的情况来看,这一贯彻意见因没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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