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国税函[2008]251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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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94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
  二、对区外企业申报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第二条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各基层局应在严格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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