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
实施时间: 2009-1-1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52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截止2008年12月(税款属期),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超过老标准(工业企业100万,商贸企业18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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