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08]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14
实施时间: 2008-8-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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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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