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0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8-11-20
失效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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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35号)第三条“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探索建立对企业在聘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机制”的规定,现将有关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企业从业人员,经与所在企业协商一致,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延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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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沪人社养发[2010]4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2010-10-1
实施时间:20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