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将《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纳入统一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4]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13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经委: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的发票使用管理,按照发票改版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专用发票》纳入统一发票管理,发票名称改为《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经省联运办批准,并取得“黑龙江省客票代售网点许可证”的开展旅客联运业务的企业和非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代售企业,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开办的客票代理企业,铁路主业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企业和网点,在开展客票代售业务收取服务费时,均需开具使用《黑龙江省客票服务费统一发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