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8]5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2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比较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按照文件的要求时限,及时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