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无照经营”纳税人管理方式的函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06]8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8-21
实施时间: 2006-8-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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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各地对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应办未办工商执照的纳税人,不予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无照经营”者要依法征纳税款。一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应税行为征收税款。如需要发票的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为避免“无照经营”合法化,不得为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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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