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流[2000]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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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保证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的及时、足额入库,省局研究决定,对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取消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金融保险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地纳税。现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纳税地点的确定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金融机构
  1、原实行汇总纳税的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建设银行实行就地纳税后,其所属地市中心支行、县级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所)应纳营业税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工、农、建三省行及省行营业部、直属支行、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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